发布时间 :2018-05-02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信息公开工作,推进“阳光国企”建设, 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更好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,根据南京市国资委《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》,结合集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信息,是指企业基本情况、主要会计数据、财务指标、经营情况、重大事件及对出资人、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。
第三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,各部门、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供相应材料,配合集团办公室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四条 坚持“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”,“谁产生、谁公开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、决策活动的全过程,增强自律意识,做到依法依规、真实透明、及时准确,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。
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二章 公开信息主要内容
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
(一) 年度报告
1.集团基本情况;
2.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;
3.董事会报告摘要;
4.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;
5.关联交易情况;
6.集团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、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等;
7.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,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等;
8.产权交易情况;
9.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。
(二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
1.有关重大决策;
2.有关重大人事任免;
3.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;
4.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。
(三) 社会责任履行
1.职工劳动合同签订、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;
2.人才引进、职工招聘、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;
3.职工劳动、安全、卫生保护情况;
4.环境保护情况;
5.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,遵守商业道德情况;
6.对外大额捐赠、赞助情况。
(四)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
第七条 中期公开信息
1. 集团基本情况;
2.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;
3. 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;
4. 财务会计报告摘要;
5. 重大改革改制情况;
6. 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集团的影响;
7.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八条 季度公开信息
1.集团基本情况;
2.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;
3.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;
4.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集团的影响;
第九条 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。
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,实施动态调整。
第三章 公开形式及时限
第十一条 集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栏目,并通过市国资委网站、各类公众媒体或有关部门规定的途径公开。
第十二条 通过集团OA、年度报告等方式,实行企业内部信息公开。
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公开时限
(一)年度财务预算信息,应在每个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;除财务预算外的年度公开信息,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;中期公开信息,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;季度公开信息,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、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。
(二)临时公开重大信息,应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四章 操作程序
第十四条 各部门、单位应对照本制度,在信息公开时限范围内向集团办公室按时提供准确信息内容,由集团办公室整理后公开。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,经中介机构鉴证的,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。
第十五条 在公开信息之前,集团办公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。
第十六条 集团网站公开信息保留期限不少于1年,并由集团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维护和更新。
第五章 监督检查
第十七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对集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门、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第十八条 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集团重大信息的,由集团办公室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。
第十九条 集团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。
(一)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
(二)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
(三) 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
(四) 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